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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权人清偿的开始

浏览次数:4466 | 发布时间:2013-11-04 13:28:43

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第3款的规定,注册上海公司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以公司资产偿还公司所负债务是公司清算的主要责任事项,但清算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全部债务进行清偿,而不可以像在公司经营期间那样进行随机清偿。因此,当公司宣布进入解散时起至公司清算方案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确认时止,清算组不得清偿公司的任何债务,只有公司在算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受此限。故此,《公司法》规定,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这主要是考虑给全体债权人一个公平的受偿机会。如果允许清算组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对其进行清偿,倘若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公司的债务,那么,先行受偿的债权人和以后受偿的债权人就无公平可言。只有当公司资产负债表编制完成,并确认公司的资产可以使公司通过自行清算而解散,且清算方案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确认后,清算组才可以对公司的债权人依法定顺序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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