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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决议

浏览次数:5718 | 发布时间:2013-11-03 11:23:11

根据《公司法》第38条和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并且该决议必须经代表2乃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公司法》第100条和第104条第2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并且该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减资是注册上海公司的重大决策,关系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经公司的权力机构批准,否则不能进行。根据《公司法》第47条和第109条第4款的规定,公司减资应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减资方案,然后提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减资的决议,与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类型一样,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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