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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浏览次数:5487 | 发布时间:2013-11-03 11:20:46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股东对公司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注册上海公司对债权人责任能力的基础,允许公司减资势必影响公司的责任能力,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第178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公司减资必须事先通知全体债权人,必须满足债权人对公司偿还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要求,否则公司不能减资。据此,公司必须首先偿债或提供担保,然后方可实施减资。《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既考虑了公司减资,资本流动的需求,又充分考虑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指出的是,遵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仅包括已经到期的债权,也应当包括尚未到期的债权。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朗最低限额,这是出于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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