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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决议

浏览次数:4878 | 发布时间:2013-11-02 10:05:05

公司合并是公司的重大决策,必须经公司的权力机构批准,否则不能实行。根据《公司法》第47条和第109条第4款的规定,公司合并应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合并方案,然后提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合并的决议,与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一样,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根据《公司法》第38条和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并且该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公司法》第100条和第104条第2款的规定,股公司合并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并且该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公司合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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