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报债权
浏览次数:4876 | 发布时间:2013-11-01 11:29:12根据《公司法》第1 86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通知、公告债权人的目的是让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以便掌握公司债权的构成和数量。为了使公司的清算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公司法》对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了要求,债权人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申报债权,否则将丧失受偿的权利。根据《公司法》本条的规定,接到清算组书面通知的债权人必须在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必须在清算组在报纸上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除应当满足时限要求外,还应当说明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如果清算组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有异议的,双方可以核对或协商。如果债权人申报债权逾期或者证据不足的,清算组将不予登记和清偿。清算组对真实的债务应当予以登记,以便准确地了解公司的负债,同时作为清偿的根据。
如果对这方面的还有疑问或是需要咨询关于注册上海公司或上海公司注册方面的问题,请随时联系上海代理注册公司,我们将尽心尽力,热情专业解答和热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