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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履行公司清算义务时债权人的救济权

浏览次数:5027 | 发布时间:2013-11-01 11:25:42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解散事由出现而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布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之所以规定公司解散必须进行清算,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解散不经清算,公司的债权人可能不会得到公平的清偿,这与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则相冲突。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面对公司解散而不履行清算程序,债权人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公司逾期不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谚1;,请水八氏沄阮佰公司进行清算,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实务中,许多中小公司不通过清算而解散,使债,损失。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途径强令公司清算,并从公司清算资产中受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还明确,具有上述情形,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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