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公司的全体股东还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笔者认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应当仅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而不应当包括公司的其他股东。也就是说,谁破坏了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并侵占了公司的财产,谁就应当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其他股东也是受害者,故不但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甚至也应当享有要求侵害股东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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