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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的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浏览次数:4884 | 发布时间:2013-10-28 20:41:54

发起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发起人在履行设立公司的职责时致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对于发起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成立后受害人向公司请求赔偿,在公司未成立时,由全体发起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5条明确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这里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发起人致他人损害必须是在履行公司设立职责时,或者是设立公司的行为所致。如果损害行为与公司设立无关,则只能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再有如果公司或其他发起人履行完赔偿责任后要为人追偿,应当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如果行为人无过错,公司或者其他发起人不能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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