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服务内容 >> 上海资质代办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

浏览次数:5610 | 发布时间:2013-10-28 20:34:41

《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本条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采取的是一种推定责任方式,即法律推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没有按照法规定截然分开的,除非股东有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与《公司法》对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的规定有很大区别,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时,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面对债权人时却要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清白”。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类型的公司相比,更容易“公私”不分。据此,—,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更应当注意自己的行为,严格按法律规定行事。

 

如果对这方面的还有疑问或是需要咨询关于注册上海公司上海公司注册方面的问题,请随时联系上海代理注册公司,我们将尽心尽力,热情专业解答和热情服务!

 

上一篇: 关于我们
下一篇: 控股股东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
热门服务和内容

官方公众号

  • alt=

    官方公众号

  • 官方微信

  • alt=

    官方微信

  • © 2024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上海壹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年提供上海注册公司注册上海公司上海公司注册等工商登记服务! 隐私权政策 企业博客 网站地图 沪ICP备13033183号
    总公司地址:上海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号楼18楼整层(地铁3.4.9号线宜山路站即到) 免费咨询电话:13391149099  
    ×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
    150-2138-4888
    ×
    电话咨询:15021384888 王经理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