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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实物资产履行出资义务

浏览次数:5013 | 发布时间:2013-10-22 12:03:26

实物资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并且移动将改变物的性质和使用价值的财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等。动产是不会因移动改变物的性质和使用价值的财产,包括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各种货物等。实物资产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转让,符合《公司法》的规,可以用来向公司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2款和第28条的规定,出资人用实物资产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凡有产权登记证照的应当将出资资产证照过户到公司的名下,并且应当在评估的基础上协商作价及验资,其作价可以小于或者等于评估额,原则上不能大于评估额。除非股东之间有约定,3资人在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出资股东负担。综上,出资人物资产履行出资义务的,要点如下:
(1)应当经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协商一致,并载明在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之中;
(2)实物资产的作价应当经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协商同意,并且以评为前提,不得高于评估价值。作价额应当载于公司章程或者发起协议之中;
(3)出资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公司履行出资资产的交付义务,履行相应的交验手续,使公司能够对出资资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4)凡是有证照的实物资产出资人应当自负费用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出资资产的证照办到公司的名下,交公司查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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