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服务内容 >> 如何注册公司 >> 股东大会知情权

股东大会知情权

浏览次数:5395 | 发布时间:2013-10-21 02:11:35

《公司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对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的通知,《公司法》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不像有限责任公司那样主要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这主要是考虑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小股股东的利益。发行无记名股票,是指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对社会公众发行的一种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以及股票上市易后的情况。对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股东大会的召集者不知道具体的股谁,因此,无法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只能以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根据司法》本条的规定,对于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本次股东大得审议。如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程序违反《公司法》本条的规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一样,享有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撤销股东大会决议诉讼权利。

 

投资者如有任何关于上海公司注册上海垫资注册、注册医疗器械公司方面的疑问,可随时联系上海骞隆代理注册公司客服,我们将热情为您解答和服务!

 

 

上一篇: 关于我们
下一篇: 如何做好分期出资的约定
热门服务和内容

官方公众号

  • alt=

    官方公众号

  • 官方微信

  • alt=

    官方微信

  • © 2024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上海壹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年提供上海注册公司注册上海公司上海公司注册等工商登记服务! 隐私权政策 企业博客 网站地图 沪ICP备13033183号
    总公司地址:上海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号楼18楼整层(地铁3.4.9号线宜山路站即到) 免费咨询电话:13391149099  
    ×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
    150-2138-4888
    ×
    电话咨询:15021384888 王经理
    在线客服咨询